本中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訂立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年九月二日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再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九日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第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十六日第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九日第十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第十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第十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六日第十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第十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第十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七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卅日第十八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卅日第十九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十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八屆第七次董事會第二十一次修訂通過

經濟部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經商字第11200650440號函備查(112年6月19日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變更登記)

第 一 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英文名稱為「China Productivity Center」(以下簡稱為本中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它有關法令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

本中心以執行主管機關產業發展政策,協助企業精進經營管理技術,提昇生產力與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為目的。其業務範圍如左:

(一)企業診斷、諮詢及輔導。

(二)企業人才培育及教育訓練。

(三)企業新知推廣及媒體出版。

(四)企業文化與形象塑造。

(五)資訊及自動化技術之運用。

(六)企業經營投資策略之諮詢及輔導。

(七)營建工程、消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輔導及人才培訓。

(八)協助政府參與與辦理亞洲生產力組織(APO)相關事務。

(九)科技管理及策略之諮詢與輔導。

(十)輔導食品廠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與專業服務、研究調查及推廣活動。

(十一)企業創新設計相關服務事項。

(十二)企業調查研究與分析相關服務事項。

(十三)執行及推動永續發展政策相關查驗證業務。

(十四)其他有關企業經營管理服務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設事務所所在地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七九號二樓,視業務需要,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

第 四 條:

本中心之基金,由各公民營工商事業等五十單位,共同以現金捐助及以歷年利息收入與部份業務費撥入共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正(詳基金明細表);並得接受國內外公、私機構及個人之現金、財產物資等經費性質、或基金性質之捐贈。

第 五 條: 

一、本中心之基金,由董事會就董事中推選三人,組織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及運用,其辦法另定之。

二、本中心除基金保管委員會外,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對董事會提供意見或建議方針,其辦法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中心各項服務工作,得斟酌收費,其辦法由經理部門擬定。

第 七 條: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中心於年度開始前,依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經濟部辦理。

(二)本中心於年度終了後,依經濟部規定之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及財務報表),提經董事會審定後,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報請經濟部辦理。

第 八 條:

本中心之一切收入,均歸屬於發展本中心業務之用,為應業務發展需要,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在國內外投資營利事業。

第九條:

一、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設常務董事二至五人,由董事中互推之。

二、董事自常務董事中推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中心。

三、本中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四、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事長擔任主席召集開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條:

本中心設監察人三人,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十一條: 

一、本中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不得逾全體董事、監察人人數三分之二,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但因業務性質特殊或其他重大事由,報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不受性別比例限制。

二、董事及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由主管機關遴聘,產生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遴聘董事代表四至八人,監察人代表二人。

(二)常務董事自對本中心有重大貢獻之工商企業人士及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中,提名董事代表三至七人,監察人代表一人。

三、任期屆滿前,如有董事及監察人異動,新任董事及監察人職權行使期間,自就任之日起至該屆期終止之日止。

四、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按前述規定選聘次屆董事及監察人人選。

第十二條:

原派(聘)機關(構)代表之董事或監察人,依原派(聘) 機關(構)之指派而異動,並以通知到達本中心時起,發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中心董事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常務董事均缺席時,由出席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

一、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有關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陳報主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十五條:

本中心經理部門,設總經理一人,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請之,秉承董事會方針及議決,綜理本中心經常業務。

第十六條: 

本中心組織章程,及人事管理規則等,另行規定,並經董事會通過且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本中心經由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解散之,解散後除依法清算其債務外,其剩餘之財產,於解散時全部解繳國庫。

第十八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