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漁業管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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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5年九月聯合國成立第70周年之際,各國的國家元首、政府首長及高級別代表聚集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決定了新的全球永續發展目標-《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該議程包括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作為各國政府、國際機構、民間社會和其他機構今後15年開展發展行動的框架,以實現消除極端貧困與饑餓的目標。其中可持續發展目標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當中主要細項就與漁業和水產養殖業息息相關。FAO為支持《全球議程》和響應「藍色增長」,而於2013年啟動了藍色增長倡議。

  藍色增長又被稱為新型海洋綠色經濟或漁業和水產養殖的綠色增長,一般認為這詞源於Gunter Pauli在其著作《藍色經濟:10年,100項創新,1億個工作崗位》(2010年)中的「藍色經濟」,但其並非專門針對海洋或濕地領域,而是完善「綠色經濟」的概念。「藍色增長」理念近年來已發展成海洋和淡水自然資源,特別是水生生物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管理的新模式。藍色增長理念是來自2012年里約+20會議強調養護和可持續管理。

  FAO在2013年啟動藍色增長倡議,其重點著重於捕撈漁業、水產養殖、水產加工,同時也強調其生態系統服務、貿易和社會保護的作用,不再只是單看經濟、社會、環境等面向,而是透過藍色增長倡議整合各面向,以群策的力量提出戰略,以達到目標。根據2015年FAO漁業委員會第八屆會議提到FAO對「藍色增長」的定義為「利用海洋、濕地和沿海地區的可再生生物資源,能夠盡可能避免造成環境退化、生物多樣性喪失和水生生物資源不可持續利用,同時使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經濟活動帶來的可持續增長和發展。」

  藍色增長倡議更加強調漁業和水產養殖與水生生態系統其他使用者和服務的統籌兼顧,以彰顯漁業和水產養殖對這些用戶的價值。其核心準則為1995年FAO所提出的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其具體目標為:

  1. 消除有害捕撈作業和過度捕撈行為,鼓勵採取能促進增長、加強保護和打造可持續漁業,以及消除非法、不報告、未受規範漁業的做法。
  2. 確保採取量身定制的措施,促進各國之間的合作。
  3. 推動政策制定、投資和創新,為糧食安全、扶貧和活水生資源可持續管理提供支援。

  在此框架下,糧農組織將自身工作集中在以下各類活動上:

  1. 推動水產養殖業發展,為魚、貝類和水生植物的負責任、可持續養殖制定政策和良好規範;
  2. 為《守則》及其相關文書的實施提供支援,以恢復魚類種群,打擊IUU,推動良好漁業生產規範和可持續增長;
  3. 鼓勵打造高效水產品價值鏈,改善生計和體面勞動條件,尤其是針對婦女和青年;
  4. 推廣監管制度和措施,恢復關鍵沿海生境、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服務(碳固存、水過濾、氣溫調節、防止受侵蝕和極端天氣的影響、生態旅遊等)。

  從以上整理的資料可見藍色增長倡議,現階段工作目標著重於漁業管理的IUU議題,另一面今年六月由FAO於2009年提出國際間第一份打擊IUU檔正式生效-港口國措施協定(PSMA),共29個會員國簽訂,締約方約占全球漁業產品市場62%的進口量和49%的出口量。其目標是希望通過有效實施港口國措施,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報告和不管制捕魚,確保對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系統的長期養護和可持續利用。

  透過港口國的管理措施參與,國家間合作和資訊交流來達到預防、制止和消除IUU的管理效能。PSMA管理措施主要為入港和港口使用管理、檢驗、船旗國配合等。在入港管理上,採指定港口各締約方向糧農組織提供其指定港口名單,以供船舶入港;以及入港事先通知船舶入港前需事先通報並提供基本要求之資訊,以利港口國進行資訊查證。若港口國經查證該船為IUU漁船,可拒絕其入港或提供其港口相關服務和符合國際行動之規範進行回應和辦理。

  在檢驗部分,PSMA要求各締約方應對在其港口的一定數量的船舶進行檢驗,檢驗員需對船舶所有相關區域、船上魚貨、漁網和其它漁具、設備以及船上與查證其是否遵守有關養護和管理措施相關的文書或記錄等均進行檢查;檢驗的結果必須發送與受檢船舶的船旗國。

  一、歐盟預防、制止和消除IUU的管理措施

  根據EU法規1005/2008中載明第四條會員國應設置港口檢查,第五條指定港口,第六條入港事前通知,第八條的卸魚轉載記錄。第二部份的港口檢查具明其檢查流程、原則和事後處理,歐盟要求其會員國每年至少於其指定港口檢查5%的第三國漁船卸魚轉載。第三部分為透過漁獲證明書(catch certificate)進行水產品進出口管理等並於EU法規1010/2009中具體載明其各項表單和執行細則。

  二、美國預防、制止和消除IUU的管理措施

  根據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Enforcement Act of 2015實施港口國措施協定進行漁船檢查、高風險品種管理以及入港管理,另外2016年亦有水產品追溯計畫以整合輸出入美國之水產品資訊並進行資訊流通,國際漁業貿易許可證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Trade Permit,IFTP)和輸入驗證(Verification of Entries),以及自發性第三方認證和信任貿易計畫(Voluntary Third Party Certifications and Trusted Trader Program),以達港口管理之實。

  三、印尼預防、制止和消除IUU的管理措施

  印尼於今年10月通過Perpres No.46 Tahun 2016執行PSMA,其中印尼為漁業管理所進行之措施包括漁船監控系統、漁獲紀錄、漁獲證明書和海上轉載。印尼MMAF No. 42/PERMEN-KP/2015條例主要涉及漁船監控系統實施,包含其基礎設備、系統、安裝和啟用,以及漁船監測系統用戶的權利、義務和禁令等。MMAF No. 57/PERMEN-KP/2014條例主要為海上轉載管理。

  我國「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於2017年1月20日正式生效,內容涵蓋入港前通知和入港許可,以及即將上路的「對外漁業合作辦法」透過第三方的驗證確保我國漁船之控管。PSMA因剛生效各國實際實行措施上尚待觀察。由於我國港口國際化程度和影響力不大,雖然對我國直接衝擊較小,但因部分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亦遵循此協定,以及我國與締約國之間漁業活動,故對我國漁業管理還是具實質的約束和影響力。

  總體可見,由於水產品貿易流通國際間對漁業管理趨向一致性,為必然的趨勢,不再是單單船旗國的責任也非單一區域的範圍,而是更強調國家間的合作與資訊流通。另一面,由藍色增長發展目標和框架內容,以及為達到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糧食供應需求,水產養殖的角色也將愈加重要。

 

【參考資料】

  1.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我國港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2.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3. FAO漁業委員會水產養殖分委員會第八屆會議報告
  4. The State of World's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2016
  5. Blue Growth Initiative
  6. Port State Measures Agreement
  7.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005/2008
  8.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010/2009
  9.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Enforcement Act of 2015
  10. Magnuson-Stevens Fishery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Act; Seafood Import Monitoring Program
  11. Perpres No.46 Tahun 2016
  12. Menteri Kelautan Dan Perikanan Republik Indonesia Nomor 42/Permen-Kp/2015
  13. Peraturan menteri Kelautan Dan Perikanan Republik Indonesianomor 57/Permen-Kp/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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